近日,建德法院对一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并提供篡改后的证据的当事人发出罚款决定书,对其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2万元!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建德法院首例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案件。
案情回顾
不一样的“借款事实”
小刘是建德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原告。2020年5月底,小刘向建德市人民法院乾潭法庭起诉,称同乡小杨借给他8万元,自己却陆续续续向小杨支付高额利息和借款本金共计21万余元,远远超过法定年利率36%的标准,要求小杨返还多付利息。小刘同时向法庭出示了有关证据,包括自己与小杨的微信聊天记录、还款清单等。
在对小刘和小杨进行多次调解无果后,2020年7月,建德法院乾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小杨却给出了不一样的“借款事实”。
小杨称,自己除了2018年2月份借给小刘8万元,同年10月,自己又再次借给小刘8万元,小刘所还款项是归还上述两笔借款,双方不存在高额利息等问题。同时,小杨也向法院提供了自己与小刘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佐证。
“谎言”终被揭穿:收取高额利息 篡改微信记录
表面上看,原被告双方均事实清楚,逻辑合理,但是,经过法官仔细分析研判,最终还是识别出了其中一方的谎言。
经审查,小杨主张借给小刘第二笔8万元借款,但除了第一笔8万元的借条外,并无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小杨再次借给小刘8万元。
另外,根据小刘提交的经双方确认的还款清单显示,小刘从借款次月起的还款金额(均为日利率480元的倍数),完全符合支付双方约定的高息特征。
除此以外,法官在仔细对比双方提交的百余条微信聊天记录时,发现了出入。小杨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缺少一条“到今天八万利息结清”的信息。而经法官仔细核算,截止该日,小刘所付款项与实际应付利息金额完全吻合,可以证明小刘此前一直在支付高利。在铁的事实面前和法官的反复询问下,小杨最终承认,这条信息被他自己删除了。
综合上述证据,小杨的谎言终被揭穿。原来,小杨为了规避高利,逃避责任,故意杜撰出“出借第二笔8万元”的故事,为了圆谎,小杨还故意将微信聊天记录中“到今天八万利息结清”一句删除,并将篡改后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法官说法
法官认为,小杨在向法院签署了诚信诉讼保证书后,仍然就本案的关键事实作虚假陈述并提供篡改后的证据,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还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了诉讼秩序。虽然双方就案件已自行和解,但不妨碍人民法院对其不诚信行为进行处罚,因此,建德法院决定对小杨做出2万元罚款处罚。
事后,小杨主动向法院缴纳了罚款,他表示,自己内心十分后悔,甘心接受处罚。
案件感悟:
借钱给别人应急本是常事
但是,收取高额利息
不但得不到法律保护
还会引来“官司”。
法庭是解决矛盾、平复纠纷之地,
容不得任何谎言!
针对不诚信诉讼行为,
要坚持零容忍态度,敢于出击,
善于亮剑,依法严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
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